全面注册制融资融券、转融通政策要点对比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融资融券标的
|
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标的证券,非注册制创业板、主板、北交所由交易所划定标的证券范围
|
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主板注册制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标的证券,北交所和非注册制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股票名单的调入标准由交易所确定。
|
融券卖出所得价款投资范围
|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
投资范围新增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
存托凭证 |
科创板存托凭证、注册制创业板存托凭证 |
存托凭证按照《融资融券交易 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有关股票的规定执行 |
转融券期限 |
主板约定申报“期限固定、费率固定”,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 科创板、创业板约定申报方式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
各板块统一为,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更加灵活的展期和提前了结。 |
转融券展期 |
科创板、创业板约定申报展期的,应在合约到期日前的同一交易日申报。主板展期的,应至少在合约归还日前3个交易日申报。 |
各板块统一为,约定申报展期的,应在同一交易日提交展期申报。 |
转融券提前了结 |
主板不支持提前了结,科创板、创业板约定申报交易可以申请提前了结 |
各板块统一为,参与人协商一致的,可申请转融券约定申报交易的提前了结。 |
转融通保证金
|
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 20%
|
取消转融通业务保证金比例档次最低20%、最高50%的规定。
|
转融券费率差 |
主板约定申报费率差按期限分档 |
主板约定申报费率差统一降至0.6%,与科创板、创业板一致 |
转融券申报数量 |
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 万股、不超过100万股 |
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下调至不得低于 1000 股、不超过1000万股 |
转融券申报时间 |
主板深市9:15-11:30,13:00-15:00,主板沪市9:30-11:30,13:00-15:00,14:30前可撤单 |
统一为9:15-11:30,13:00-15:00,15:00前可撤单。 |
转融券标的证券及出借人范围 |
—— |
注册制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注册发行股票的战略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持有期内出借获配股票。 |
转融券撮合成交机制 |
主板约定申报闭市后统一成交 |
约定申报日间实时撮合成交,实时调整证券公司账户可交易余额。 |
退市标的证券处理 |
应于特定交易日了结 |
增加对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业务处理规定,对涉及终止上市的标的证券,增加协商提前了结的灵活处理方式。 |
转融券权益补偿 |
转融券展期的,权益补偿不进行展期 |
删除权益补偿不进行展期的规定。 |
资料来源: 证金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实务中沪深交易所已将可转债纳入担保物范围。经了解,目前信用账户支持将可转债直接转成股票。
科创板股票以及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用于卖出。
(2)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
(3)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有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目前,境外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两种模式。
(1)集中授信。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双轨制是指证券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为代表。
(2)分散授信。分散授信是指没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机构,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办理,授信机构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借;证券不足时,可向其他投资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上述两种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操作简单,但政府监控较难,对证券公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集中授信模式则有利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为复杂。
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因此,现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了“集中化、单轨制”的业务模式,即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
现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不同投资者的担保品不能混用。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
(2)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3)增强流动性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此外,在我国现阶段,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
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规则体系,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了融资融券的法律地位;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业务许可、担保物、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权益、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标的证券与担保物的管理、登记结算业务和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整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和机制已建立健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已形成了由证监会行政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证券金融公司监测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制定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准则,审核、批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稽查处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证券交易所设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依托技术平台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前端控制,实时监控融资融券异常交易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督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证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依托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业务风险。